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72)——量刑更是艺术
时间: 2024-04-13 15:01:15 | 作者: bob下载官网
「上期小编以为2017/18年度的判例已经全部译述完毕,其实还有最后一篇今天推出。」
主笔:布雷耶官(罗伯茨、托马斯、金斯伯格和阿利托官附议;肯尼迪官撰写异议意见,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官附议;戈萨奇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
判决主旨:当量刑范围变化时,法官不必按照变化幅度等比例换算刑期。只要有充分的依据,判决即属合理。
《联邦量刑指南》(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以下简称“指南”)是美国联邦法官的重要量刑参考。根据该指南,法官首先要依据罪犯及罪行的特征,确定指南所建议的量刑范围。法官可以在量刑范围内量刑,也可以在量刑范围外量刑或变更适用量刑范围。
无论作出哪种选择,法官都需要仔细考虑法定的量刑因素,并且公开解释作出特定量刑的理由。但至于解释的详细程度,则有赖于各法官的专业判断。当案件概念简单,或有记录显示法官已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证据和抗辩时,解释无需过长。
查韦斯被控持有及意图销售,在他认罪后,法官根据指南确定了135至168个月的量刑范围,并选择了范围内最低的刑期135个月。
不久后,量刑委员会将相关量刑范围降低至108至135个月。查韦斯随即申请,将其刑期降至新量刑范围内的最低点108个月。但是法官只将其刑期降至114个月,并没有等比例降低。
查韦斯提起上诉,认为量刑法官未充分解释其拒绝选择108个月刑期的理由。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该案最终被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查韦斯诉称,当法官在变换量刑范围后选择了不同的量刑点,即“不成比例”减刑时,法官就需要更详细地解释原因。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观点难以成立。从技术角度来看,当量刑点位于量刑范围中间某处时,追求精确比例会存在一定困难。更重要的是,量刑点的选择反映的是法官的综合考量,包括法定量刑因素及个案特点等。若量刑范围变化,选择新的量刑点并不足为奇。
面对查韦斯的上诉,美国政府辩称他根本无权获得解释,因为有关改判的法规并未明确要求法官就特定判决作出解释。最高法院则认为,政府不必如此大费周章,因为即便法官有义务解释其修改判决的理由,本案中的法官也已做得足够,理由如下。
其一,原判决中,查韦斯曾申请在量刑范围以下减轻处罚,但被法官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的危害性以及本案所涉的数量。改判与原判为同一法官,有原判的记录在前,法官在改判时当然考虑过案件的具体案情。
其二,法官是通过“AO–247”表格签发的新判决,该表格提供了不同的选项供法官选择,通过法官选择的选项,表明法官已考虑了查韦斯的请求、法定的量刑因素和相关的指南要求。
综上所述,法官在作出原判决时,认为135个月是相对适合的较高刑期,在量刑范围降低后,法官选择在新范围的最低点之上量刑,裁判的思路一脉相承,刑期的“不成比例”变化并不影响判决的合理性。
最高法院进一步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不成比例”减刑都不要进一步解释。但基于本案的案情简单,法官已考虑了相关量刑因素,以及法官选择最低点以上刑期的原因直观易懂,可认定量刑判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以内,符合法官的专业判断。
以肯尼迪官为代表的少数派则认为,法官一定要考虑法定的量刑因素,而本案中并不能从书面上看出这点。多数派和上诉法院总结出的量刑理由,都是对量刑的主观猜测,量刑法官为什么就不能多写几句话呢?
至于“AO–247”表格,其内容也过于简略,难以看出法官为何“不成比例”减刑,法官本可以在表格中多作说明,或者干脆使用更详细的表格来进行勾选。
少数派进一步指出,当因量刑范围变化而减刑时,法律并不要求进行完整的抗辩程序,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放弃必要的记录与解释工作。这是源于泰勒案[1]的要求——“即使没有一点具体的法律命令,法院也必须清楚地阐明它们的推理,以便允许有意义的上诉审查”。
《联邦量刑指南》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量刑改革运动,旨在限制法官的任意判决,保证量刑的一致性和确定性。但是实践中,指南却因其机械性而屡受诟病。
到2005年1月,最高法院在布克案[2]中宣布指南违宪,指南的效力由强制适用转为建议适用。美国联邦的量刑,自此变为指南定量与法官自由裁量并行的混合模式。
从本案能够准确的看出,最高法院还是沿袭了布克案的裁判理念,在指南的限制下,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留了一定空间,以此来实现罪刑的均衡。量刑不单单是计算数字与比例的技术,更是平衡自由与统一的艺术。
崔伟,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高凌云教授。现工作于上海市房管局法规处。希望读者们喜欢我们“英美法判例研究”团队出品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也请各位读者对我译述中的不足之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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