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2023年)
时间: 2024-04-04 17:07:03 | 作者: bob下载官网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丈夫妻子的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因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综上,对陈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纠纷婚恋双方、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从而不对该类刑事案件以 “家庭矛盾引发” 而从轻处罚,能够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2.证人证言可构成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且不认定为初犯。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包括陈某某兄弟、子女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的迫害在结婚多年中持续存在,并以该既往严重家暴史否定其初犯评价,并予以从重处罚。
3.酗酒、吸毒所致精神病变不必然减轻其刑事责任。对吸毒、醉酒等自陷型行为应采用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主动摄入行为是加害人的一种生理性依赖,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受害人带来更残忍的难以处理的后果。陈某某虽因酒精依赖导致大脑皮质器质性损伤,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损伤系其自主选择所致,法院仍根据其全案情节,对其判处严刑。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法庭是否确保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的加害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后不会被免除责任”,即加害人在主动摄入酒精、毒品等物质后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本判决符合这一国际准则。
——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被告人姚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丈夫妻子的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与姚某某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某某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某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某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某,当晚还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其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其颈部,致方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当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外人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姚某某表示谅解,鉴于姚某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姚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本案系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本案深入了解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受暴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全面把握姚某某在本案中的作案动机、犯罪手段以及量刑情节,明确认定姚某某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2.本案系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本案在开庭时聘请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相关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出庭接受各方质询,可以向法庭揭示家庭暴力问题的本质特征以及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人和受暴人的互动模式,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真相,尤其是家庭暴力对受暴人心理和行为模式造成的影响,从而协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的起因、过错责任以及家暴事实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与定罪量刑紧密关联的重要事实,避免法官因缺乏关于家庭暴力关系中双方的互动模式给受暴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专业相关知识可能会引起错误裁判的风险。在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并就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形式、受暴人与施暴人在亲密关系中的互动模式以及受暴妇女、施暴人特殊的心理、行为模式等家庭暴力方面的专业相关知识向法庭做了客观、充分的解释。法庭根据被告人行为,结合专家证人在庭上提供的对受暴妇女的一般性规律意见,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避免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主观动机。在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证人证言,对另外的地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备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性别因素并以受害人为中心。”本案专家证人证言中也描述了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下对受害人的影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长期家暴可能给家暴受害人带来各种严重的身心影响,如个体在长期遭受无法逃脱的负面刺激或困境后,逐渐丧失对改变自身状况的信念和动力,产生无助和无能为力的心态称为习得性无助,这些影响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有一定的概率会影响妇女对暴力程度、危险性和预期结果的认知,以及影响他们所采取的对策、行为的判断力。本判决符合这一国际准则。
——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被害人桂某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年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被告人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2020年2月6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2月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2月8日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李某与杨某作为10岁女童的母亲和负有共同监护义务的人,明知被害人尚在成长初期,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本应对孩子悉心呵护教养,但却在严冬季节,让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在寒冷的阳台及客厅,采取拳打脚踢、绳索抽打、水泼冻饿、剥夺休息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48小时的持续折磨,造成被害人全身多部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综观全案,对孩子进行管教,只是案发的起因,不能够达到目的时,单纯体罚很快变为暴虐地发泄。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决昭示司法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彰显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